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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会计审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实现了平稳过渡和有效实施。2008年,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各方,应当高度重视,协同合作,加强指导,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会计审计准则实施和年报编审工作,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运行和企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各方,应当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具体方案,将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学习会计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和2号,熟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新旧变化的内容,为做好相关工作奠定专业基础。

  (二)继续逐日盯市,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分析工作。全面了解本地区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从上市公司披露第一份2008年年报开始,分析其会计审计准则执行情况。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编报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的城市商业银行、非上市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应当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新旧准则衔接转换规定,做好首次执行日的衔接转换及2008年交易事项的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

  (三)各地财政部门督促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要求:

  1.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涉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保持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企业2008年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提供符合会计政策变更条件的依据和说明,不得滥用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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