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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05年修订稿)的通知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1.募集期内的相关业务流程为:
  (1)T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提交基金认购申报。对于尚无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在提交基金认购申报的同时提交账户注册或配发申报。
  (2)T+1日,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所约定的认购费率,按外扣计费方法对T日的有效认购申报计算投资者认购所得基金份额,并将有关认购申报处理回报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同时生成资金清算数据,并将资金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通知其及时划拨应付款项。
  (3)T+2日,中国结算公司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专户。结算参与人应在T+2日日终前划付足额认购资金;T+2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根据资金交收结果,与交收资金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联系,通知其于T+3日11:00之前提供拉单(即对资金未足额到账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明细表。
  (4)T+3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的拉单明细表进行拉单处理。如果代销机构在规定时点前未提供拉单明细表,或提供拉单明细表不完备,TA系统将进行自动拉单处理。
  自动拉单的原则是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为单位,按照其下属代销网点的清算顺序逆序拉单;对于同一代销网点的申报,按照申请单号顺序逆序拉单。
  确定代销机构法人下属代销网点清算顺序的方法为: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事先指定的,则以指定顺序为准;如未事先指定,则以代销网点申报数据包抵达通讯公司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募集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2.基金管理人若需提前截止认购的,须向代销机构发送截止认购通知,并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截止认购通知送达中国结算公司总部业务发展部。
  3.基金截止认购日(L日)后的业务流程为:
  (1)L+2(在发生拉单业务时为L+3)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将认购结束待确认数据发送基金管理人。
  (2)L+3(在发生拉单业务时为L+4)日,基金管理人反馈确认数据,生成净认购金额(份额)和费用数据;出具验资证明;生成资金交收指令。
  (3)L+4(在发生拉单业务时为L+5)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将基金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用后,划到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托管人备付金账户。
  4.基金管理人须于上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TA系统的基金份额募集登记手续。
  5.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认购取得(以及日后申购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
  6.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中国结算公司将所冻结资金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的下一工作日划付到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若基金募集期跨越季度结息日,则相应利息分两次计付。

第三章 开放与上市

  一、封闭与开放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
  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开放时间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有关基金开放事项通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确认无误后,基金管理人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公告。

  二、上市条件及程序

  上市开放式基金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共同向深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基金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
  3.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首日及开盘参考价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须为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四章 申购、赎回及交易

  一、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1.场内: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申购业务;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办理赎回业务(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时,具体办理场所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为准)。
  2.场外: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具体代销机构名单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二)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账户使用要求参见第二章“三、认购账户”有关内容。

  (三)申购、赎回原则

  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
  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申报单位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四)申购、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场外赎回可按份额在场外的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代理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签订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
  场内代销券商中未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协议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下列标准统一支付报酬:场内申购费扣除交易所费用后全部支付给代销券商;场内赎回费除归基金资产部分及交易所费用外,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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