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05年修订稿)的通知
(深证会〔2005〕54号)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别于日前发布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及《
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为了方便市场各方参与上市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共同对《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将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申报及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定纳入本指引中。现将《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05年修订稿)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05年修订稿)
二○○五年八月九日
附件:
为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概述
上市开放式基金(英文名称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s)是在现行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深交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点有:
1.基金的发售可以在深交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深交所采用上网发行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沿用现行的柜台销售方式。
2.基金在深交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深交所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3.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者赎回。卖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电子撮合价成交,赎回则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
4.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之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第二章 发售
一、基金代码与简称
上市开放式基金获准发行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代码及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代码及简称的编制遵循深交所《开放式基金代码及简称编制规则》。
基金代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均用“16”或“15”标识,中间两位为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统一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代码gg,后两位为该公司发行全部开放式基金的顺序号xx。具体表示为“16ggxx”。基金简称由4个汉字字符串或长度不超过4个汉字的字符串构成。字符串的前两位必须为汉字,代表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
深交所、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使用相同的基金代码及简称。
二、募集场所与募集时间
(一)募集场所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经深交所审核批准后成为其会员,依法在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交易所会员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营业部”)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的商业银行、证券经营机构等机构,下同)的营业网点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具体代销机构名单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募集时间
深交所接受证券营业部申报认购的时间为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接受投资者认购的时间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已募集到预定规模的基金份额或出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其它情形,基金募集期可提前中止。
三、认购账户
(一)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二)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