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T+2日,各结算参与人通过其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上证所场内认购的资金交收,全部认购款上缴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募集专户。
认购资金交收遵循“先满足申购赎回资金交收,后满足认购资金交收”的原则。T+2日日终,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则中国结算公司与交收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联系,通知其于T+3日11:00之前提供无效认购明细表。
5、T+3日,中国结算公司按照结算参与人提供的无效认购明细表对上证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统一进行无效处理;结算参与人不按时提供无效认购明细表的,中国结算公司按上证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申报时间的顺序,由后向前统一进行无效处理。
基金募集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流程滚动处理。
(二)基金募集结束时,按以下流程处理:
1、N日,基金募集最后一个认购日。N日收市后,上证所对基金认购代码作次日停牌处理。
2、N+1日,停止基金认购申报,当日收市后,上证所对基金认购代码作次日摘牌处理。
3、N+2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的,则顺延至N+3日),中国结算公司将基金募集期内全部有效的上证所场内、场外的认购数据发送基金管理人做最终确认。
4、N+3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的,则顺延至N+4日),中国结算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最终认购确认数据完成基金募集结束处理,并将上证所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确认结果发送上证所。上证所将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确认结果发送相应的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的席位。
5、N+4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的,则顺延至N+5日),中国结算公司将基金募集资金由基金认购专户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将其划入基金募集验资户。
同日,中国结算公司将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还给结算参与人,再由结算参与人将其返还给投资者。
(三)基金管理人须于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上证所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的募集登记手续。中国结算公司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份额登记,出具《基金份额登记确认书》交基金管理人。
(四)投资者通过上证所场内系统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由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登记在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内,托管在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所属的上证所会员处。
(五)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中国结算公司将所冻结资金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付到该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如基金募集期跨越季度结息日,则相应利息分两次划付。
第四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时间与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