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明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依据上证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证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制定本指引。
二、通过上证所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以下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是在现有的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认购、申购与赎回(以下简称“场外认购、申购与赎回”)之外,为投资者新推出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渠道。
三、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证所及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上证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可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以下简称“上证所场内系统”)从事自营或代理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的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四、投资者通过上证所场内系统认购、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的,应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指定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