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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关于进出境船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传输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通运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暂不需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四、关于空载船舶

  未载有货物、物品的船舶,不需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五、关于小型船舶

  进境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舱单传输人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出境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舱单传输人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出境接受海关中途监管站监管的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应当在船舶启航以前向海关传输理货报告电子数据。

  六、关于短途船舶

  进境航程24小时以下近洋运输的非集装箱船舶,舱单传输人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七、关于装箱清单数据传输

  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在货物装箱前,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格式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一个集装箱装载多票出口货物、物品的,应当一次性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在出境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出口转关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启运地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八、关于海关反馈信息

  海关接收到原始舱单、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传输后,以总提单为单元向舱单传输人反馈接受传输、不接受传输及原因等审核结果。

  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反馈的不接受传输的原因进行核查、更正,并重新传输舱单数据。

  海关以总提单为单元通知舱单传输人不准予卸载的,该总提单所列货物或该总提单项下所有的分提单所列的货物均不得卸载。

  九、关于大宗散装货物运抵报告

  出口货物采取边运抵边装船的,经海关船边实际验核后,即视为货物运抵,并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运抵报告传输后,货物、物品应当在3日内装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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