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的审核问题。
已经国家工商局重新登记注册的144家经纪公司不再由证监会审核,其中从事外盘业务的,要直接到国家工商局变更营业范围,但这些公司要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证监会备案。对已上报国家工商局但尚未重新登记注册的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一级人民政府期货市场监管部门初审,报证监会复审后,到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证监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社会公布期货经纪公司名单。试点交易所内的非经纪公司会员的代理业务问题,另行制定解决办法。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各个方面的意见,国办69号文件要求对中外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原则上不予重新登记注册。这类公司除了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还可通过不同形式转为全资中资公司,然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内期货市场的代理业务。
(五)关于打击非法期货交易的问题。
非法期货交易问题突出,危害极大,必须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期货经纪活动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干扰了我们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败坏了期货市场的名声。近年来,在打击非法期货交易方面,许多部门和地方做了大量工作。国办69号文件明确了非法期货交易的界限,并规定了处罚措施,为我们更有效地打击非法期货交易提供了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有3千多个机构,3万多个网点,60万人的队伍。对那些以各种名义从事非法期货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坚决取缔。外汇管理部门具有严密的组织机构、成熟的管理手段和大量外汇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查处期货交易中的非法套汇活动。
(六)关于期货市场的规范化管理问题。
借鉴国外期货市场管理的成功经验,我国期货市场的试点要逐步建立起三层次的监管体制:一是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各试点交易所要加强自身管理和对会员的管理;尽快制定或完善交易和管理规则,报证监会审核后实施;二是行业性自律管理。这次会议后,要尽快把期货协会组建起来。期货协会要接受证监会的指导、监督,协助证监会搞好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工作,对行业内发生的各类纠纷进行调解,根据证监会授权负责对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三是政府监管。政府监管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执法来实现。国家的期货市场法律、条例的出台,尚有一段时间。在法律条例出台之前,我们起草了《期货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期货经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境外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提交这次会议请大家讨论,以后还要征求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下发,使我们业已开始的期货市场试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关于党政机关开办期货经纪公司和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问题,涉及党政机关廉政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非常重要。国办69号文件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军队系统的期货经纪机构建议由中央军委或其授权部门按国办69号文件的要求规范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