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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刘鸿儒主席、童赠银副主席在期货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二)关于境外期货交易的问题。
  这次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进一步明确各项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近几年,我国的境外期货交易发展过快,现有的期货经纪公司中,80%都从事境外期货交易,主要是参与境外期货市场的投机业务,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在目前情况下,国内客户参与境外期货市场投机,获利的机会微乎其微,使国家外汇白白流失。以国内有限的外汇资金去参与境外期货市场的投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无积极作用。因此,在期货市场试点阶段,应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事实上,由于境外期货交易风险极大,许多国家和地区对这项活动的管理都是十分严格的。日本期货业自50年代恢复以后,主要从事国内商品期货业务。直到近几年,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后,才开展有限的境外期货交易。台湾在80年代初,针对境外期货交易的混乱状况,曾明令禁止境外期货交易。1990年以后,通过立法,才逐步有条件的开展境外期货交易。这次取消各期货经纪公司外盘业务的决定,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保证我国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目前,做外盘的期货经纪公司要切实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各级地方政府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将客户保证金转到境外或携款外逃,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关于这项工作,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是对境外期货业务,也采取平稳过渡的办法。已经开展境外期货交易的经纪公司不得再接收新客户和新订单,正在交易的合约,允许其在合约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交割。
  二是国务院77号文件下发前已设有期货经营机构的全国性公司,经证监会重新审核批准,可为本系统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外汇指定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证监会审核批准可利用境外外汇期货业务进行套期保值。从事各种境外期货业务必须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国外交易所进行交易,交易品种须经证监会认可。
  三是要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合作。1993年六月,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署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合作备忘录。1994年四月,又同美国证管会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实践证明,这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根据这个经验,证监会将与指定的期货交易所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期货市场监管机构,建立工作联系,进行监管合作。
  (三)关于金融期货的问题。
  各交易所要以商品期货交易为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3]321号),对开办金融期货业务要严格控制;一律不得开展国内股票指数和其他各类指数的期货业务;从事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期货业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证监会另行规定,规定下发前,任何机构不得开办该项业务。经证监会商财政部批准后,少数交易所可开展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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