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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H股发行额度的批复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
 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H股发行额度的批复
 (1994年6月18日 证委发[1994]13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转报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报告>的函》(交函体法[1994]2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H股,额度为10.8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H股发行后,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为24.8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国有法人持股为14亿股,由上海海运(集团)公司持有并行使股权,占总股份的56.45%;H股10.8亿股,占总股份的43.55%。
  三、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香港证券监管的有关法规,并将发行和上市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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