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1994年9月28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
证监发字[199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发展股票市场必须坚持逐步推进、慎重试验”的原则,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方案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披露送配股方案之前,对该方案进行复核;应按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3]128号文件《关于
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送配股规定》)第
一条、第
二条的规定,严格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条件,重点复核配股的时间间隔、前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送配股增加的股份总额等是否符合
《送配股规定》。对上市公司连续两年盈利的复核,以这两年税后利润是否连续增长为准。
二、上市公司安排配股一律以上一年度的普通股股本总额为基数,既不得以先送股、后配股的做法扩大当年配股基数,也不得以上一年(或连续数年)未安排配股为由,而使本年的配股数量超过上一年度股本总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