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东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6月9日
证监发审字[1994]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的广东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小组、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体改(1992)9号]、广东省证券委《关于批准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粤证委发字(1993)019号]、广东省证监会、证券委办公室《关于下达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A股)规模的通知》[粤证监发字(1993)027号]、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问题的处理意见》[粤证监函(1993)064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请材料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1800万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并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