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东梅县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6月9日
证监发审字[1994]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的广东梅县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和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广东梅县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股审[1992]67号)、广东省证券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梅县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粤证委发字[1993]018号)及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广东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广东梅县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规模的通知》(粤证监发字[1993]030号)等有关文件,经复审,现批复如下:
一、广东梅县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材料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1610万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并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