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H股发行额度的批复
(1994年6月6日 证委发[1994]1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额度的函》(豫政文[1994]1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H股,额度为2.5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H股发行后,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为6.5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国有法人持股为4亿股A股,由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持有并行使股权,占总股份的61.54%;H股2.5亿股,占总股份的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