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
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薪发〔1994〕28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5月31日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
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一)报社、通讯社;
(二)出版社(总社)、期刊社、录音录像出版社;
(三)列为事业单位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
(四)版权代理事业单位;
(五)其他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单位。
各类企业所属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繁重程度的不同;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工作数量、质量的差别。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其津贴在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可比差额拨款单位高一些(为加强宏观控制和保证新工资制度顺利入轨,此次套改时,活的部分暂按40%的比例入轨,以后再根据效益变动情况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