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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对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违反
 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4年4月22日
 证监发字[1994]5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对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信托”)在增资发行股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鞍山信托于1993年10月13日经辽宁省体改委批准增加募集500万股法人股。1994年3月2日,鞍山信托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分红送股及增资配股公告,配股的除权日为3月7日。
  鞍山信托的上述配股行为,违反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三十六条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两次增发股票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十二个月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的“未按规定方式、范围发行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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