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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刘鸿儒同志在全国上市公司法规培训班上讲话(摘要)的通知

  改革的事业需要方方面面共同努力,只靠少数人是不行的。大家对证券委、证监会有什么意见,我们要认真听取;同时要不断完善法规,大家都依法办事,否则就没有准绳,没有规则,就会出问题,甚至是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管理者要守法,依法行使职责,不搞长官意志;上市公司要守法,规范运作,对股东和投资者负责;证券公司要守法,依法经营,诚实、周到、高效率地提供服务;投资者也要受法,依法行使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新闻媒介应当为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制环境大声疾呼,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披露证券市场信息,严防误导和虚假陈述行为。
  四、学习、贯彻有关法规,采取必要可行的措施,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当中的特殊使命;认真学习、贯彻《公司法》,明确上市公司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的特定的法律地位。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分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经理班子之间权利和责任,并严格执行。在公司章程中应当详细规定董事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股东大会的内容、程序和纪律做详细的规定。
  (二)深入学习我国现行的证券法规,了解、研究国际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明确表示,在《证券法》出台并生效以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票条例》是参照当代国际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则,并根据我国当前进行扩大股票市场试点范围的现状制定的。近一年的实践证明,《股票条例》的内容对规范当前的股票市场有关各方的行为,是合理可行的,上市公司一定要按照《股票条例》的要求,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认真履行义务。同时要认真了解、研究国际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则。关于这个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在国外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业的法规的调整与修改非常频繁,香港联交所每年都要修订其《上市规则》,并不断公布各种指引、声明等,这是由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特点所决定的。我们某些同志由于不了解这个特点,加上信息来源的限制和时间上的差异,把境外证券法规已明令禁止的事例当做国际惯例在国内传播,这种做法是不科学、不严肃的。
  (三)上市公司要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端正经营指导思想。股票发行和上市后,公司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改革企业制度、研究市场需求和变化、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上。一定要加强自我约束意识,从严要求:一是要严格守法,按规章制度办事;二是要规范化,国际化,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有竞争力的现代化企业。现代化企业的标志之一是管理人才的现代化。上市公司要下大力气选用、培养符合国际化要求的高级管理人才,尤其要重视董事会秘书的聘用和培养。在国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般负责与证券管理部门、交易所和股东取得联系,是董事长的全权代表;这样的人选应具有法律、金融和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精通外语,了解本公司的全面情况,并具有很强的处理公共关系事务、处理公司文件的能力。目前,在国内像这样具有多方面综合才能的人才还是不多见的。所以要求上市公司舍得花本钱、下大力气,培养自己的人才,当然也可以面向市场,挑选合格的人才。
  (四)上市公司必须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定期提供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及时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并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经理人员,应当主动通过上市公司披露其持股情况。对多次不履行披露义务、拒不改正的,证监会将依法处罚。1993年年底,证监会公布了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按规定编制、呈报并公布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的基本标志之一,各公司一定要按照规则的要求,高质量地按期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披露和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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