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涉及国家宏观管理的重大政策问题,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做决定并公布。有的公司在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和B股转让、发行股票派生证券等涉及国家宏观管理和对外政策等重大问题上,未经批准就自行公布其建议或决定,其做法是错误的。国务院国发[1992]68号文件《关于
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中指出:证券的发行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经过严格财务审核,信用评级,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从严掌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越权审批。……各有关部门在制定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对外开放政策时,必须事先与证券委研究。”一些公司的做法,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违反了上述规定。如不予以制止,必然干扰证券市场的宏观管理,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我们允许有关各方对有关证券市场的发展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和试验,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另一方面,在研究这些问题时,应当考虑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盲目地增加股票供应量而没有必要的主力买方(例如基金)做支撑,是要出问题的。国有股,法人股流通的问题是要解决的,但有先决条件,需要时间,需要周密的研究论证。市场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要求我们在实践中逐步加深认识。我们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切忌主观主义。
(五)个别公司违规后经劝阻仍然固执己见,拒不采取纠正措施。有一家公司上市后仅一周即宣布配股,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内容都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证监会在发现问题后多次与该公司联系,劝告该公司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但该公司一意孤行并四处活动,终于使违规行为变成不可挽回的既成事实,迫使证监会不得不采取断然措施。
目前我们这个刚刚建立的全国性股票市场,是在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新旧体制交替而面临种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各种利益机制互相牵制的情况下,不断向前推进的;它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运行体系,都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我们的股民对这个特点不一定都有清醒、冷静、全面的了解,还缺乏风险意识:挣钱了,高高兴兴回家;赔钱了,怨天尤人想撒气。上市公司如果不进一步规范运作,不仅有损公司的形象,而且容易为个别人闹事提供机会,影响稳定这个大局。我们要加强法制宣传,在证券市场上,有关各方都必须依法办事,不仅要遵守证券法规,还必须遵守
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颁布的社会治安管理法规。在证券业内部,有关各方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国际惯例;对个别目无法纪、寻衅滋事甚至违法犯罪的,必须绳之以法。我在“成都会议”上讲过,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证监会将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法。从证监会成立至今,我们先后对四家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发出书面警告并做罚款处理;对七家上市公司的错误做法公开提出批评;证监会内部还设立了专门的稽查机构,负责重大违法事件的查处。1993年我们调查处理了农行襄樊上证利用内幕信息牟取非法暴利的案件;我们还与公安部门配合,破获了全国第一起利用新闻媒介进行证券欺诈的案件,即所谓的“收购苏三山”事件。我们严格执法的态度不会变,今后还会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