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经理班子之间权利和责任混淆,一些公司董事会有越权行为,有些公司的股东大会不规范。有的公司董事会的决定超出了董事会的职责范围,例如建议国家股不配股、或无偿将配股权转让给个人,决定把“通讯表决”时未收到的回执按“同意”处理,等等;这是违背股东真实意愿的行为。在国外这样的董事是要受到股东起诉并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股东的意愿只能由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来表达。还有的公司高级经理班子擅自改变股东大会决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既不公布也不追补法定确认手续。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还有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发生了不文明行为,极少数人无理取闹,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这是不能允许的。我们既要依法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所有股东必须提高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维护公司的信誉。我们说规范股东大会,是要强调所有的股东都必须规范自己行为。一方面,我们不允许董事会成员损害小股东的权益,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允许任何人干扰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正常工作秩序。这两个方面是一个整体,有关各方都必须维护股份有限公司的声誉。股东大会是股东庄严地行使权力的场所,任何不礼貌、不文明的行为,都是对股东权力的亵渎。
(二)盲目增资扩股,以资金优势掩盖经营管理的不善。去年以来,有些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加资本,而在送、配股时对资金的使用未做令人信服的说明,甚至根本不提,以致投资者无法了解资金用途。根据一些股民投诉反映,有的公司以募集资金用于高风险行业,甚至搞非法拆借;有的公司在建设非经营设施、购置办公设备方面盲目攀比,浪费严重;有的公司在经营建设上滥铺摊子、盲目投资,而缺乏科学的公司经营战略和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样的公司是没有真正的竞争实力、没有发展后劲的。甚至有可能损害股东权益。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根据经营的需要和自身的运作能力以及对股东的回报,来决定是否有必要增加资本;并且要严格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切实对股东负责,对投资公众负责。因此我们要强调,第一,对公司的连续筹资行为必须加以必要的限制,以便使公司运用所筹资金有足够的时间,也便于投资者监督;第二,强调公司配股的必备条件,以便于投资者评价公司的资金运用能力;第三,参照国际惯例,重点强化对有关公司送配股信息的即时披露和充分披露要求,以便于投资者对公司送配股期间的资产和股东权益的变化做出较全面的分析;第四,对配股价格的制定依据加以必要的规定,以保护原有股东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意识淡薄,未能按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根据《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定期提供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并及时提交重大事项报告;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和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经理人员,应当披露其持股情况和持股变动情况。这些规定都是参照国际惯例做出的。但是从1993年的情况看,有关各方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有些公司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改变了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既未报告也不公布;2.有的公司董事长被调离工作岗位长达几个月,公司却不做任何公告;3.一些公司在股票交易中持有另一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了5%,或在持股5%以上时买卖该种股票,有的公司至今没有按照规定报告其持有股份的变动情况,有的公司的报告不及时、不规范,而在上述情况下股票被买卖的公司,都没有按照《股票条例》第六十条第(十一款)的规定报告并公布;4.有的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进行协议转让,公司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也没有报告或公布,等等。以上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股票市场的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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