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市公司必须明确自己在建立与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严格依法规范运作。
从股份制企业到上市公司这个轨道上来不容易,上来了,就要按这条轨道的规则办事。所谓上市公司运作规范化,就是说上市公司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至于上市公司在具体的操作问题上如何做到规范化,由有关的专家在会议期间专门讲述。我重点讲一讲有关的认识问题。
(一)上市公司是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鲜事物,引起各方面的普遍关注。我们现有的上市公司,是按照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意见》或上海、深圳当地相应的法规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和规范工作,除1992年年底以前上市的53家公司外,其余约18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是由各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审定、由中国证监会根据《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复审后上市的。这些公司在申报、审定和复审过程中依照法规进一步规范了有关内部结构和制度。应当说目前的上市公司是数以万计的股份制企业大军中的精锐部队,这些公司特别是1993年以来上市的公司,在改制、上市以前大部分是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在股份制试点过程中发挥了开拓者、先锋队的作用;在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向国际通行的惯例靠拢方面,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经过几年来的改革,在各方面都做了新的探索,积累了很多经验,为企业制度的改革起到了示范作用。同时这些公司所募集的资金,绝大多数都用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所急需的生产建设项目,扩大公司的资金来源,提高了自主经营能力,使过去这些企业长期依附于各级政府的局面,有了根本性的转变。而与上市公司运作密切相关的全国性股票市场,它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运行体系,都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由于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惯性一下子难以克服,各方面对股票市场的认识很不一致,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人对这个特点都有清醒、冷静、全面的了解。但是,作为改革的示范者的上市公司必须认识到,我们是处在种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各种利益机制互相牵制的交点之上,一方面原有的体制所固有的约束机制仍然对上市公司产生制约作用;另一方面,新的产权关系和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必然对上市公司产生新的约束。上市公司不可避免地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过去我们埋头改革、默默奉献,现在则是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就像一个在体育场比赛的运动员,一举一动都受到观众的注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依法办事,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运作规范化是保证股票市场稳定并健康发展的基石。我已经多次讲过这个问题,股票的内在价值是由公司的资产、资信状况和获利能力决定的,这是一般股票投资者选择投资对象的基本依据。如果上市公司的运作不规范,自觉不自觉地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往往直接损害其股东的利益;如果一个股票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不闻不问,必将助长投机,并有可能导致发生严重的欺诈行为,影响股票市场的稳定,甚至引起“股灾”。在外国股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泡沫经济”现象一直为人们所关注。历史上国外股票市场发生的几次大规模的“泡沫破灭”事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上市公司在股市运作中的不正当行为往往是直接原因之一。特别是在早期的股票市场,某些上市公司滥发股票、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引起股价暴涨暴跌,最后导致“股灾”发生。例如1719年在英国由贵族创办的南海公司,一面在南美殖民地贸易中虚构未来繁荣景象,一面在国内不择手段地壮大声势,宣称要对当时3,100万英磅的全部国债提供资金,并作为提案在议会上提出。在短短的一个月内,公司股票价格由每股128英镑猛涨到550英镑;后来当时的英国国王和半数以上的国会议员也加入炒股,致使股价上升到1,000英镑后,“泡沫”迅速破灭,绝大多数南海股票持有者都蒙受了巨大损失,导致后来英国议会颁布“泡沫法案”,禁止公司发行股票。这个法令的有效期一直延续了100多年,直到1825年该法案才被废止。在此之前的长达一个世纪内,作为当时在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处于领先的英国,竟然禁绝了股票交易。当代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股票市场过程中也有类似的教训,例如我多次讲过的印度尼西亚1990-1991“股灾”事件。我们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进行扩大境内股票市场的试验工作的,决不能重复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其他某些发展中国家股票市场放任自流的模式,而是要借鉴当代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的普遍规律,建立起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范化的股票市场,上市公司必须遵守证券法规,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公司质量,这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保证。在一定意义上说,上市公司的质量,关系到投资者的信心和股票市场的前途。
(三)上市公司运作规范化是我国企业进入国际证券市场的重要前提。自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