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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委员由建设部聘任,每届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长1名。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查并受理评估申请;
  (二)制订、修订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三)制定有关专业评估工作规程和细则;
  (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五)选派赴评估院校的专家视察小组,并指导专家视察小组工作;
  (六)审议评估院校的自评报告和专家小组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七)受理评估院校对评估结论的申述,并报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进行裁决;
  (八)按年度发布评估合格专业的院校名单;
  (九)对全国有关建筑类专业院系与评估工作有关的事项提供咨询;
  (十)总结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经验,对专业评估与专业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高等学校申请专业教育评估,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学校应是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批准设置的;
  (二)申请评估的专业应是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在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并应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符合建设部制定的该专业教育评估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专业教育评估的主要程序是:
  (一)学校提出评估申请;
  (二)评估委员会审核评估申请;
  (三)学校自评、提出自评报告;
  (四)评估委员会审查自评报告;
  (五)对评估委员会审查通过自评报告的,评估委员会选派专家视察小组;
  (六)专家视察小组到学校实地视察,提交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七)评估委员会审核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八)公布评估合格结论,对合格专业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为全面了解毕业生的质量,学校应建立对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与社会用人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自评应严格按照评估标准逐项进行。学校自评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报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自评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应按要求分项单列成册,其中重要资料应作为附件列入自评报告,附件同时报评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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