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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以甬华联股交换甬中元配股的答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以甬华联股交换甬中元配股的答复
 (1994年3月10日
 国资企字[1994]5号)


宁波市财税局国有资产管理处:
  你处1994年2月18日传真《关于中元公司“国家股”配股问题的请示》收悉。来文所请示事项的实质是:宁波市作为国家股东享受宁波中元机械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配股509.58万股,应缴付中元公司配售股金1936.39万元;由于无力筹措购买配股的资金,宁波市拟以其在宁波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国家股中划出441万股转让于中元公司名下,充作支付手段购买配股。经研究,对上述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配股的前提条件应是股份公司确有必要以追加股本投资方式筹集资金,股东不愿稀释所持股权且有能力追加股本投资。国家股东如暂无追加投资的意向或能力,则应尽力阻止以配股或扩股方式增加资本,而采用非股本方式融资、筹资。若国家股东对股份公司不具控制性影响,无力阻止配股,则应设法行使配股权购股或有偿转让配股权,不得随意予以放弃。
  二、在配股价格远低于预计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但高于股票真实价值(即投资价值,取决于企业未来收益能力和风险程度等)的情况下,放弃配股权等于放弃国家股东理当享受的权益,但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在配股价格明显低于股票真实价值的情况下,国家股东放弃配股权等于压价出售股权,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三、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转让配股权可以避免国家股东正当权益受到损害,但必然使得国家股东持股比例下降。而国家股权比例的变化应当是国家作为投资者有意识调整投资结构的结果。
  你处来文所述换股方案将使中元公司的国家股比例保持为21.36%不变,但华联公司的国家股比例却要由26.29%下降为21.70%,减少近5个百分点。如果不实行换股方案,放弃配股权,华联公司的国家股比例将保持26.29%不变,而中元公司国家股比例将由21.36%下降为17.28%或16.43%(取决于其他股东是否分享国家股东放弃的配股权),减少4至5个百分点。  因此,其结果是:国家或者降低中元公司持股比例,或者降低华联公司持股比例。从你处报送材料看,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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