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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仲珍等诉王松泉返还财产案如何处理的函复

  朱遂翔(又名朱慎初1967年死亡)于1917年前后在杭州梅花碑开设“抱经堂”古旧书店,由于营业兴盛,当时在旧书业中有一定影响。王松泉从1928年起随业师朱遂翔从事旧书业直至1934年,历时6年。1935年朱遂翔请余绍宋、张幼蕉画《抱经堂藏书画》两幅,并装裱成轴。嗣后,朱遂翔先后陆续请傅增湘、顾颉刚等32个藏书人和名人题词。1942年王松泉开设“松泉阁”书店,解放初,朱遂翔所开“抱经堂”书店关闭。公私合营后,王松泉任“翰墨林”书店经理,后又被选为杭州市政协委员。朱遂翔与王松泉常有往来,并委托王松泉出卖部分旧书画。1978年后,王松泉请8个名人在《抱经堂藏书图》上续题。
  1984年在杭州市抄家文物清退认领期间,朱仲珍等得知其父有两轴《抱经堂藏书图》手卷在王松泉处,即向王提出归还要求。但王松泉以是朱遂翔生前所赠为由,拒绝返还。1987年10月26日,朱仲珍兄弟姐妹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松泉归还所占两轴《抱经堂藏书图》及托其代管两箱书画。
  三、一审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抱经堂藏书图》手卷两轴,属原告之父朱遂翔之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而被告提出《抱经堂藏书图》手卷两轴系朱遂翔生前所赠,缺乏依据。判决:1.被告王松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抱经堂藏书图》手卷两轴(不包括被告请人题词部分)返还给原告;2.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后,王松泉不服提起上诉。
  四、杭州市中级法院请示意见
  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抱》是对朱遂翔业绩的记载,现朱的子女提供的朱遂翔亲笔信,表明要传于子孙,而王松泉认为赠送,只有四个证人的证言,但证言均说是听王本人说是业师赠送的,故不论王松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抱》是朱家的,就应还朱家,故应维持原判,第二种意见认为,朱子女起诉要求返还原物,应有原告举证证明王松泉是保管或无因管理或非法占有,如提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结果。而王松泉现实际占有《抱》,无须负举证责任,无须举赠与的证据,因为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而这封1962年的信无法直接证明《抱》是交王松泉代管保存,而且朱的意愿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故原告证据不足,本案应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判适用《民法通则》75条不妥,虽《抱》原为朱遂翔所有,但现《抱》在王松泉处,合法占有受法律保护。现双方均提不出确凿证据,证明是代管还是赠送,应按《民法通则》79条规定,《抱》为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收归国家所有。故杭州中院向本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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