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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仲珍等诉王松泉返还财产案如何处理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仲珍等诉王松泉返还财产案如何处理的函复
 (1993年5月20日 [1993]民他字第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浙法民他字(101)号《关于朱仲珍等人诉王松泉返还财产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从报告材料看,双方争议的《抱经堂藏书图》两幅,原为已故朱遂翔经营旧书业时所收藏,后存于朱的学徒王松泉之处。朱去世后,一九八七年十月前,朱的子女朱仲珍等曾向王松泉多次索还该图未果,遂持其父一九六二年所写的内有“私自保存,传之于子孙”内容的家书为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松泉返还。据此,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即在王松泉不能提供该画由朱遂翔赠与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所争议之图应返还朱家。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松泉
          与朱仲珍等人返还财物一案的请示报告
            (1993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的“关于王松泉与朱仲珍等人返还财物纠纷上诉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因对该案定性和处理意见不一,特向你院请示。现将案情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概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松泉,88岁,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定安路糖果店退休职工,住杭州市清泰街义井巷17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绿云,女,70岁,汉族,杭州华丰造纸厂退休职工,住杭州市华丰新村3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庭杰,男,65岁,汉族,上海电视机厂退休工人,住上海市汉口路704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琦,女,63岁,汉族,上海铁路医院职工,住上海市虹江路807弄46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仲荪,男,61岁,汉族,杭州商业学院讲师,住该院宿舍。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仲珍,女,50岁,汉族,浙江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生,住杭州市求是新村8幢506室。
  被上诉人朱绿云、朱庭杰、朱琦、朱仲荪、朱仲珍系同胞兄弟姐妹,朱仲珍之父朱遂翔与上诉人王松泉是师徒关系。
  二、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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