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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答:维持原判是程序问题,只须引用程序法。在理由部分说理时可以援用实体法进行论证。
  二十七、问:共同犯罪的,引用法律时,是合并引用还是分别引用?
  答: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引用,不应“估堆”引用法律条文。
  二十八、问:指定管辖的案件使用什么法律文书?
  答: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使用“通知书”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书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十九、问: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在一审判决后,有的被告人提出上诉,上诉状副本要不要向同案未上诉的被告人送达?
  答:上诉状副本没有必要向同案未上诉的被告人送达。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上诉如对附带民事部分也不服的,应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送达,否则可不送达。
  三十、问:民事案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提出上诉且向上诉审法院交了诉讼费,经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裁定一审法院应予受理,其诉讼费如何处理?
  答: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所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撤销原裁定的,应免交案件受理费,已预缴的应退回。
  三十一、问:关于上诉状副本问题,样式要求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这样表述是否准确?
  答: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故样式要求是准确的。
  三十二、问:样式127、128、129三个审理报告的署名,只有主审人,如遇有合议庭合议的怎么解决署名问题?
  答:以谁的名义写的报告署谁的名。主审人的报告仅指主审人向合议庭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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