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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答:凡是没有提起再审程序的申诉案件,编号一律用“监”字。
  十、问:再审以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如何编号?
  答:提起再审的案件仍然用“再”字。
  十一、问:一个案子中,可能出现几种裁定书,是否都使用一个号?
  答:按照一案一号原则,一案制发数个裁定书的,仍用原案号,但可以编数个分号。如(1993)×刑初字第1-1号。
  十二、问: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二审时是否用“特终”字?
  答:根据样式6-审案件用“刑特初”字的规定,二审可用“刑特终”字。
  十三、问:委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中级法院在向高级法院写情况报告时编什么号?
  答:应编原案件号。
  十四、问:法人的住址应如何表述?
  答:应表述为:“住所地……”。
  十五、问:关于裁判文书中对数字的使用,是用阿拉伯数字还是用汉字?
  答:目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情况,提出本地的统一要求进行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
  十六、问:“裁判文书首部诉讼参加人自然状况中是否应写上邮政编码,以方便工作?
  答:无须写明邮政编码。
  十七、问:涉及当事人公民的年龄,是否一律要求写出生年月日?对个别确实搞不清出生年月日的,可否变通?
  答:按照样式要求,凡涉及当事人公民的年龄,都应写明出生年月日,以利电脑储存和检索的需要。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对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必须写明出生年月日;对十八周岁以上的极个别确无身份证,又确实搞不清出生年月日的,可变通只写年龄。
  十八、问:裁判文书首部中的“职业”,对于个体户如何表述?
  答:对个体户的职业表述为:个体工商户。
  十九、问:样式9、11中,对二审案件检察人员出庭的情况,样式中写“出庭支持公诉”,是否应改为“出庭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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