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年4月21日)

  一、问:样式要求在县人民法院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名,那么市辖区的人民法院是否也需冠以省、自治区名?
  答:对县、县级市的人民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名;对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
  二、问:样式46诉讼财产保全用“民初字”,样式47解除时用“民×字”,“×”是否可填“解”字?
  答:诉讼财产保全解除时仍用“初”字。如是二审的解除,用二审的案号。
  三、问:样式194、195的案号用“×刑减字”,与样式37的减刑假释裁定书用“×刑执字”不同,是否应统一起来?
  答:应统一用“×刑执字”。
  四、问:林业法院编案号时可否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如何处理?
  答:林业法院可以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可参照当地党政部门和行政公文的做法。
  五、问:各庭在编号时能否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是否可加“裁”字?中级法院可否加“中”字?
  答: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审级编号,不能按法院内部分工增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不加“裁”字。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地名相同的,为了区别地名,中级人民法院可加“中”字。
  六、问:请示案件如何编号?
  答:具体案件的请示,应编诉讼文号,即“刑他”、“民他”等字。
  七、问:上一年未结的案件,下一年制作法律文书时是否要重新编案号?
  答:仍用原编的立案顺序号,不应按新年度重新编案号。
  八、问:各类通知书,是否用案卷号?一、二审是否均用?
  答: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均用本案案号。
  九、问:驳回申诉的案件如何编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