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对海南省洋浦
经济开发区海关管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2年7月27日)
海口海关:
现将国务院国函[1992]79号文国务院关于对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管理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关。国务院批准在海南省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改善投资环境,利用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转口贸易和推动海南经济特区的开发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如何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是海关面临的一个新课题。请你关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该
《管理办法》实施以前,海关对洋浦经济开发区进出口货物,暂按(88)署货字第6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在执行中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请及时专题报告总署。对于洋浦经济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统计办法,将另行下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