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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2月20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 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二)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四)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五)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七)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二)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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