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生产企业,一律按国家规定纳税,不得批准减免税,请税务部门负责监督。
(二)在食品中严格控制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使用量。
1.重申在允许使用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食品中,要严格控制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用量。所有生产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重申对专供婴儿的主辅食品,不得加糖精等化学甜味剂。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3.企业生产含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食品,必须严格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87),在包装上标明化学甜味剂的名称和含量;目前尚未标明的,要立即印制标明。为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现用的包装材料可以继续使用到六月三十日。从七月一日起使用新包装。
以上工作请轻工、商业、农业等生产部门组织食品生产企业认真执行,并请工商管理、技术监督和卫生等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4.为掌握目前各类食品中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使用情况,请卫生部组织,对北京、广州市场上冷饮、糕点、饼干、面包、汽水、蜜饯、果汁、配制酒、酱菜、酱汁和陈皮、话梅等食品进行抽检。这项工作在四、五月份进行,五月底公布抽检结果。对超标使用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食品,要公开曝光,并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停产整顿。
(三)严格限制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进口(含特区)。已经签订订货合同的单位,应照章纳税,并只能在本企业按规定标准使用,不得转让给其它企业和在市场上销售。请外贸、海关、商业等部门监督执行。
(四)严格控制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生产能力。“八五”、“九五”期间,一律不准上新的项目。现有企业的生产能力一律不准扩大,有的要转产其它产品。与外商合资(含外商独资)生产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企业,按合同应外销的产品必须全部外销,不得在国内销售。请各地区计委、经委(计经委、生产委)和经贸等部门严格把关。
(五)通过新闻媒介进行适量吃糖有利于身体健康,而吃糖精超标的食品对人体有害的舆论宣传。在一些发达国家,都严格控制糖精用量。我国对糖精等化学甜味剂在食品中的使用量虽有规定,但执行不严。尤其是一些糖精超标并和香精、色素等配制成的饮料等食品,对人体无益有害,必须禁止生产。
以上工作,请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安排落实,并负责督促检查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计委支持,帮助、协调和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共同配合,严格把关,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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