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1991年11月26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正确履行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以及铁道、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站依法实施监督时,遵守本程序。
第二章 预防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 监督机构在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工程和设计卫生审查申请时,应要求申请者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工程设计图(包括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平面配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二)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资料;
(三)水源、水质和污水、污物排放资料;
(四)车间地面和墙壁结构资料;
(五)卫生设施配备情况;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四条 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指定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勘察,并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审批意见对工程卫生情况进行验收,并做出验收意见。
第三章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第六条 监督机构对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说明填写要求并索取以下材料:
(一)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材料,或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二)产品原料配方、生产设备材料、产品包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