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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失效]

  (一)报名时间: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报名时间为每年7月20日至8月10日,首次考试报各时间拟定为1992年8月10日至31日;乙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10日至31日。
  (二)报名地点: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三)报名条件:
  参加会计师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按照《会计专业技术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条件和有关规定报名。
  参加乙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参加助理会计师乙种考试的,必须已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国家机关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的,可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6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的,可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
  (四)报名手续: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和规定的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名。
  (五)统一登记: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并颁发准考证。
  (六)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七)国家机关会计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年限可视同相应的任职期限,按规定参加上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七、考试的培训
  为使参加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更好地学习各考试科目的知识和技能,对于围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举办的各种辅导班、培训班必须严格加强管理。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各地举办各种资格考试辅导班、培训班,必须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中乙种考试的辅导班、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甲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的辅导班、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后,报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各种辅导班、培训班的招生对象仅限于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管理办法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八、考试工作的规章和纪律
  严格考试规章和纪律。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制定颁发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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