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3.取得会计证。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第八条 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3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第九条 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参加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
第十条 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乙种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以及对甲、乙两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考试命题以及负责甲、乙两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各地的考试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甲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由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财政厅(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妥善分工并组织实施。乙种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国家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联合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