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

  第十七条 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行为的处罚:
  (一)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自行取消或增开航线的,应作违章记录,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当航次营运收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过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擅自减少班次、停靠港(站、点)或变更停靠站点的,应作违章记录,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拒绝接受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任务、不完成指令性物资运输计划或不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四)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或以运输工具谋取个人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停业整顿。
  (五)违反国家禁运物资规定运输违禁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停业整顿,并没收其非法收入。
  (六)不服从管理,扰乱水路运输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停业整顿。过期拒不改正的,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 对违反运输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一)对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采取以高价承接低价转托等非法手段,倒卖或变相倒卖货源,居间盘剥牟取暴利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 对违反运输价格、运输票据管理行为的处罚:
  (一)哄抬运价、超出规定费目、费率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按国家有关违反价格的处罚规定处理。
  (二)违反运输票据管理规定,不使用交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运输票据的,应作违章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使用废票、回笼票或无票据运输的,处以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四)伪造、私印、倒卖运输票据的,收缴其全部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五)使用私印或伪造票据的,收缴其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处以实际填写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