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停业:分限期停业整顿和取消经营资格。
  由违章行为取得非法所得的,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同时,没收非法所得。
  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给予警告处罚的,对违章船舶,应在《船舶营业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予以记录;对违章单位应记录在案。一年内(指自然年,下同)《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三次以上警告处罚的,扣留《船舶营业运输证》,责令其停止营运,进行整顿;一年内《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五次以上警告处罚的,取消营运资格。一年内经营单位受到三次以上警告处罚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一年内经营单位受到五次以上警告处罚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八条 根据本规定给予停业整顿处罚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在停业整顿期限内,同时扣留《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超过限期拒不整顿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给予取消经营资格处罚的,吊销其《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个体运输户(联户)同时转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条 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发生违章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应处罚责任人。
  第十三条 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同一违章行为已由一个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作了处罚的,其他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四条 因违章事实不清或其他原因需要待后处理的,或处罚决定需要报上级机关核准的,或违章行为要由船舶单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处理的,应收存《船舶营业运输证》,签发《船舶营运待理证》(样式附后),允许船舶继续运行,在限定期限内到指定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接受处理。
  《船舶营运待理证》由乡(镇)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签发。
  第十五条 违章当事人妨碍航管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