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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失效]

  (一)非法运输违禁品的车辆;
  (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的车辆;
  (三)无营运证又不接受处罚的营运车辆。
  被中止运行车辆的责任人,必须在三个月内前往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接受处理,逾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依法申请拍卖车辆及其所载货物;所得价款,除扣除有关费用外,退还车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妨碍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事的,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予以纠正外,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罚管辖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省籍过境车辆有本规定第七条(三)项、(四)项、(五)项,第八条(一)项、(二)项、(三)项、(四)项、(五)项、(六)项、(九)项、(十)项,第十二条(三)项所列违章行为的,由违章发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按本规定处理;其他的违章行为,由违章发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填发“违章通知书”,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违章发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暂扣营运证,签发待理证。在规定时限内,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签有处理结果的“违章通知书返还联”发还营运证(违章通知书格式附后)。
  第二十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违章处罚决定权限为:
  (一)下列处罚由市、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批准:
  1.罚款2000元以上的;
  2.扣留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
  3.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的。
  (二)下列处罚由县级道路运输机关的决定:
  1.罚款3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
  2.吊销车辆营运证的。
  (三)下列处罚由乡(镇)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决定:
  1.罚款100元以上不足300元的;
  2.扣留车辆营运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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