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擅自联系单位或个人清除船舶残油、油渣或油泥。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章船舶处以1000元至4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一)船舶按规定配备的油水分离器等监控装置长期不用或防污设备有重大缺陷且不按主管机关要求纠正;
(二)船舶不按规定要求倾倒垃圾;
(三)船舶排放烟尘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章船舶或单位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给予书面警告:
(一)未按规定配备船舶防污证书及防污簿、册;
(二)油类在记录簿、散装有毒液体货物记录簿等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
(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内使用焚烧设备;
(六)船舶违反规定进行油类作业。
第八节 其他违反海上交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五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擅自打捞或拆除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对违章船舶或单位处以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船舶悬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破损、污损、明显变色或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违章船舶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或给予书面警告。
第五十七条 违反航行警(通)告管理规定的,对违章船舶或单位处以400元至1000元罚款或给予书面警告,对违章人员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也可以给予书面警告:
(一)未按主管机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
(二)在主管机关核定的施工、作业时间内未完成作业,且未向主管机关申请续发航行警(通)告。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章船舶或设施处以400元至4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或扣留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一)非紧急情况,在港内擅自使用船舶无线电发射装置;
(二)船舶不按规定时间和频道守听无线电话;
(三)船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时,不按规定的频道或限定的通话内容进行通话。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章船舶或单位处以200元至400元罚款或给予书面警告,对违章人员处以20元以下罚款,也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一)船舶两弦的出水口未予妥善处置且影响他船、码头作业安全或人员上、下;
(二)未按规定设置保障人员上、下船舶的安全设施;
(三)胡乱鸣放船舶声号、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而在港内试鸣船舶号笛、在港内用高音喇叭对外播放唱片或广播节目。
第六十条 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不服从监督管理的,对违章人员处以400元以下罚款,也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第四章 管辖与程序
第一节 管辖与权限
第六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案件应由下列机构管辖:
(一)案件发生地所在辖区的主管港务监督机构;
(二)发现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行为的港务监督或港务监督机构。
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由负责该事故调查处理的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