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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失效]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主管机关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二)《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内容不真实或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调查处理工作或造成有关部门不应有损失;
  (三)船舶、设施因海上交通事故遭受影响航行安全的损害,如事故发生地在中国沿海水域或其第一到达港为中国港口,不按规定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或不向主管机关提交检验、鉴定报告副本备案。

第七节 违反防止船舶污染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船舶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造成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货物散落或溢漏入水或排放含有上述物质的污水污染水域的,或排放有毒害气体造成大气污染的,处以下列罚款:
  (一)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对违章船舶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二)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对船舶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三)对人体健康不构成危害的,对船舶处以10000至30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船舶违反规定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造成水域污染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油量在50吨以上的,对船舶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二)油量在10吨至50吨,对船舶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三)油量在1吨至10吨的,对船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四)油量在0.1吨至1吨的,对船舶处以4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五)油量在0.01吨至0.1吨的,对船舶处以1000元至4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六)油量在0.01吨以下的,对船舶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给予口头警告。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章船舶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一)在港内任意冲洗装载有毒有害或者放射性物品听甲板和舱室并将残物或污水排放水中造成水域污染;
  (二)未经批准,在水上拆解废船造成水域严重污染;
  (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即行拆解或拆船时任意排放污染物造成水域严重污染;
  (四)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不向主管机关报告,也不采取清除或控制污染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章船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一)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虽采取清除或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主管机关报告;
  (二)进行船舶打捞工程时,没有采取防止污染水域的措施;
  (三)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而不按主管机关强制要求采取预防措施;
  (四)在水上拆解船底或油柜。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章船舶处以4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一)在装卸过程中,少量危险货物落水,不按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内排放压舱水、洗舱水或舱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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