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失效]

  (一)超过核定水尺承运货物;
  (二)超定额承运旅客或搭载人员。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章船舶处以4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或给予书面警告:
  (一)装载不符合规定且影响适航性能;
  (二)甲板装载货物超长、超高、超宽,影响本船了望、操纵或他船航行。

第六条 违反海上交通事故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因违章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违章人员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或扣留适任证书12至24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二)造成大事故的,对违章人员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或扣留适任证书6至18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违章人员处以20元至100元 罚款或扣留适任证书3至6个月。
  第四十二条 因操作过失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过失人员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或扣留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二)造成大事故的,对过失人员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或扣留适任证书3至6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过失人员给予书面警告或免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章船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或扣留适任证书12至24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一)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救助指挥;
  (二)撞沉他船后不救助遇难人员或隐匿不报;
  (三)船舶发生事故后,故意向主管机关谎报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章船舶或设施处以4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或扣留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一)遇难的船舶、设施在可能的情况下不组织自救;
  (二)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接到主管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等候接受调查的指令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擅自驶离现场或不到指定地点;
  (三)事故现场的过往船舶或附近设施不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事故现场情况和本船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或不尽全力救助遇险、遇难人员。
  第四十五条 遇难的船舶、设施在可能的情况下不以最迅速的方式向主管机关报告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或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在可能的情况下不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的,对船舶或设施处以1000元至4000元罚款或给予书面警告;对违章人员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或扣留适任证书3至6个月,也可以给予书面警告。
  第四十六条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设施或单位处以1000元至4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一)拒绝接受主管机关调查;
  (二)在接受主管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
  第四十七条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设施或单位处以4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或给予书面警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