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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章单位或船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或扣留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一)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未按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或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擅自装运需主管机关批准的危险货物;
  (二)货物托运人未按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手续;
  (三)隐瞒、谎报危险货物性质或涂改、伪造危险货物单证;
  (四)擅自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码头或泊位装卸需主管机关许可码头或泊位的危险货物,或超出许可范围进行作业;
  (五)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时,在装卸作业现场进行明火作业;
  (六)未按主管机关核准的配载图装载需主管机关核准配载图的危险货物;
  (七)不遵守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八)不具备适装条件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
  (九)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擅自进行船舶原油洗舱或散化、液化气等船舶在港内除气、洗舱;
  (十)载客轮渡超限量装载限量运输的危险货物或装运禁运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章单位或船舶处以4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或扣留适任证书3至6个月:
  (一)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设备或装卸机具装卸危险货物,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二)船舶在装卸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或散化、液化气船在装卸作业过程中,检修、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或易产生火花的工(机)具设备以及同时允许他船并靠加油、加水;
  (三)船舶设备存在缺陷,未采取改进措施而仍然装卸危险货物;
  (四)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违反限量或隔离、衬垫、坚固规定;
  (五)受理危险货物装卸业务的部门或受载船舶,发现没有包装标志或标志不清或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包装破损,不妥善处理且仍然承运或装卸;
  (六)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过程中,在船上发生撒漏或其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七)擅自装运未经主管机关核定危害性的新化学品或擅自降低危险品的装运形式或包装;
  (八)危险品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擅自改变码头上安全设备的布置而降低其安全性能;
  (九)危险品码头所有人、经营人发现装卸设备出现故障或存在缺陷影响作业安全,不及时报告主管机关而仍继续进行装卸作业;
  (十)装裁一级易燃液体、挥发性易爆散装化学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进厂修理前不按规定通风测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章船舶处以1000元至4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或给予书面警告:
  (一)在油船、液化气船和装载易燃易爆散装化学品船上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在其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玻璃制品;
  (二)在禁止吸烟的船舶处所吸烟;
  (三)油船、液化气船及装载毒品、易燃易爆散装化学品的船舶在装卸作业时不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章单位处以4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20元以下罚款或给予口头警告:
  (一)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随意搭载无关人员;
  (二)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空载油轮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显示信号;
  (三)在装卸、载运易燃易爆货物或空舱内仍有可燃气体的船舶作业现场穿带钉的鞋、靴或穿着、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章船舶处以1000元至4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或给予书面警告或扣留适任证书3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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