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不按规定办理进出口签证;
(二)未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港口国管理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
第十八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章船舶或设施处以200元至4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给予书面警告或者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一)停泊时不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二)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时,不如实填报船舶配员、客货装载情况,或者有意不如实提供主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章船舶或设施给予书面警告或处以4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给予书面警告或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一)号灯、号型或声号设备的配备不符合规范要求;
(二)消防、救生等有关航行安全的设备的配备不符合规范要求表;
(三)未按规范要求配备应急设备或应急设备有故障而不及时修复;
(四)不按规定进行消防、救生演习或无消防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
第二节 违反海员证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申办海员证的单位,有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签发出境批件的,给予书面警告或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同时吊销已签发的海员证。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涂改或转让海员证的,每证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同时吊销该海员证。
第二十二条 持海员证的船员脱离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交回海员证的,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遗失或损坏海员证的,可视情节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违反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违反船员考试发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各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售、出租船员适任证书、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对违章单位处以4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并吊销证书;
(二)冒用、出借、转让船员适任证书或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并吊销其证书;
(三)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海上资历或以舞弊方式获取船员适任证书或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对违章单位处以1000元至4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并吊销其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章船舶给予书面警告或处以4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给予书面警告或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一)船舶配员低于主管机关核定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未持有效船员适任证书,充任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或话务员;
(三)持证人任职超越适任证书职务、航区、等级或种类。
第二十六条 在船工作的船员无船员服务簿或不如实填写船员服务簿内“任解职记载”或不按规定签证的,对违章船舶处以200元至400元罚款,对违章人员给予书面警告或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第四节 违反交通秩序和通航环境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船舶擅自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