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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失效]

  (一)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和检查,擅自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及其港口的;
  (二)未经引航员引领,擅自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点的;
  (三)违反外国籍船舶管理的其他特别规定的。

第三节 违反水上交通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船舶、排筏或者设施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违章人员予以口头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使用探照灯影响他船航行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的;
  (三)不按规定通报船位的;
  (四)挂奖机船拖带航行的;
  (五)未经主管机关同意,随意错泊或者穿越锚地的;
  (六)系靠、锚泊时,超过规定的界限或者尺度的;
  (七)不服从码关(锚地)管理人员指挥、管理的;
  (八)不按规定显示停泊信号的;
  (九)违反其他有关航行、停泊和作业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船舶、排筏或者设施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违章人员处以书面警告、50元以上至1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扣留证书、证件3至6个月:
  (一)拖带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或者装载不良航行的;
  (二)在能见度不良时,不按规定显示信号的;
  (三)采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和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航速航行的;
  (四)不遵守交通管(控)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其他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的特别规定的;
  (五)任意抢槽、抢航、抢打滩、强行横越或者追越他船的;
  (六)强行吊挂在他船后航行的;
  (七)大风、大雾或者洪水陡涨期不能保障自身安全而冒险航行的;
  (八)在主航道上任意锚泊或者作业的;
  (九)在受到限制的水域或者其他禁止锚泊的地方锚泊或者系靠的;
  (十)锚泊时未按规定配足值班人员的。
  第二十七条 船舶、排筏或者设施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违章人员处以100元以上至2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扣留证书、证件6至12个月:
  (一)超越运输或者不具备载客条件私自搭客的;
  (二)不按核定航区航行的;
  (三)航行中不按规定交换会航信号和避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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