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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失效]

  (三)应配备而未配备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的;
  (四)无航行签证簿的;
  (五)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不办理投保的或者无保险文书、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一条 船舶、排筏或者设施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违章人员处以书面警告、50元以上至1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扣留证书、证件1至3个月;船舶、排筏或者设施所有人确有过错的,还应对所有人处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操纵设备不合格的;
  (二)无线电设备不合格的;
  (三)灯光信号设备配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的;
  (四)消防设备配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的;
  (五)救生设备配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的;
  (六)其他有关航行安全设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船舶、排筏或者设施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所有人处以1000元以上至1500元以下罚款:
  (一)夜航船舶未配备合格灯光信号的;
  (二)未配备合格消防设备的;
  (三)未配备合格救生设备的;
  (四)未配备合格应急电源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违章人员处以100元以上至200元以下罚款,扣留证书、证件6至12个月或者吊销证书、证件:
  (一)装运危险货物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和许可证的;
  (二)装运危险货物不按规定配载或者未征得港航监督机关同意擅自改变经港航监督机关核定的配载舱图进行作业的;
  (三)隐瞒谎报危险货物品种的;
  (四)危险货物没有包装标志或者标志不明的;
  (五)使用不具备条件的船舶装卸机具装卸危险货物的;
  (六)船舶在不具备条件的地点装卸危险货物的;
  (七)不具备条件的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的;
  (八)在装卸、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发生散漏、落水或者其它事故,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理措施或者不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的;
  (九)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即出具装箱证明的;
  (十)违反其他有关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外国籍船舶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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