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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失效]

  有前款(四)项违章行为的,应同时没收该失效证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所有人处以1000元以上至1500元以下罚款:
  (一)持证船员配备不足的;
  (二)在船船员未持船员服务簿的;

第二节 违反船舶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六条 船舶、排筏或者设施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违章人员处以书面警告、50元以上至1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扣留证书、证件3至6个月: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时,不如实填报船员配备、装载情况的;
  (二)不按规定缴纳规费的。
  第十七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违章人员处以100元以上至2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扣留证书、证件6至12个月:
  (一)超过检验证书中所规定检验期限的;
  (二)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检验证书中重要记载事项变异而未重新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船舶进出港口不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的;
  (四)涂改或者故意不按规定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的;
  (五)涂改或者故意使用过期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的。
  第十八条 有第十七条(一)、(二)项违章行为之一的,除对违章人员处罚外,还应对所有人处以书面警告或者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船舶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违章人员处以200元以上至300元以下罚款,并对所有人或者有关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船舶登记证书的;
  (二)谎报事实申请船舶登记的;
  (三)已在一地登记机关登记的船舶改在另一地登记不注销原登记又隐匿不报的;
  (四)无船舶登记证书的;
  (五)无船舶检验证书的。
  第二十条 船舶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所有人处以书面警告或者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抵押、租赁、注销或者恢复船舶所有权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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