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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失效]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
  (一)情节较严重的;
  (二 )屡教不改的或者限期纠正而逾期不改的;
  (三)不服从主管机关管理的;
  (四)阻碍甚至拒绝港航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
  (五)怂恿、指使他人违章的。
  第十条 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违章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一条 违章人员同时又是所有人时,按本规定有关所有人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 违章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违反船员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二条 船舶、排筏或者设施上人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违章人员予以口头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船舶、排筏或者设施所有人确有过错的,还应对所有人处以书面警告或者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船员服务簿上办理签证的;
  (二)违反有关船员职务规定的。
  第十三条 船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违章人员处以书面警告、50元以上至1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扣留证书、证件1至6个月;船舶所有人确有过错的,还应对所有人处以书面警告或者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所载职务任职的;
  (二)超越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所载航线范围航行的;
  (三)超越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所载船舶等级任职的;
  (四)船员职务适任证书适用船舶种类与实际所在船舶种类不符的。
  第十四条 船舶、排筏或者设施上人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对违章人员处以100元以上至200元以下罚款、扣留证书、证件6至12个月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并对所有人处以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他人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证件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售船员职务适凭证书、证件的;
  (三)向主管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水上资历或者以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证件的;
  (四)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失效而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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