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凡符合交通部、财政部规定免征车购费的车辆办理免征手续时,应由车主向县级以上车购费征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申请免征车购费车辆的内外部彩照,经县级以上车购费征管部门逐级审查后,将车主提交的申请书等材料随审查意见上报省级车购费征管部门核准后发给,每车一证。
第十三条 属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三十日以前购置并已投入使用的车辆,应由车主向当地车购费征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车购费征管部门审查,并经车购费征管部门领导核签后发给免办凭证,每车一证。
第十四条 各级车购费征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补发领取牌照后遗失车购费凭证的车辆的车购费凭证,并严格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丢失车购费凭证申请补发的单位或个人,应写清丢失凭证的经过(单位车辆应加盖单位公章),提供购车发票、车购费缴费收据(免征车辆应提供免征依据)等原始凭证,并出具凭证号码、入户时间、牌照号码等证明,经车辆落籍地车购费征管部门领导核签并登报挂失后方可补发。提供资料不全者或车辆落籍前丢失的,不予补发。
(二)补发凭证的种类应与其所丢失凭证的种类相一致,并核收补办费。初次丢失申请补发车购费凭证的,核收五十元补办费;再次丢失申请补发车购费凭证的,按该车辆应征费额核收百分之十补办费;第三次丢失申请补发车购费凭证的,按该车辆应征费额核收百分之三十补办费;以后再次丢失申请补发车购凭证的,按重新征费处理。免征或免办凭证的车辆丢失凭证后申请补发的,亦同缴费车辆办理。对重新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经省级车购费征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少。
(三)免征凭证的补发由省级车购费征管部门统一办理;缴费凭证和免办凭证的补发由各地(市)级以上车购费征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补发的凭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不留空白,并在“附记”栏加盖“遗失补办”戳记,以防他车挪用。
第十五条 各种车购费凭证必须使用蓝黑墨水按照规定的栏目填写齐全,文字清晰、工整;各种需要复写的票据,必须使用双面复写纸,一次复写,严禁分次复写、套写。签发票证过程中,发生填错、跳号及换发损坏的票证,应加盖“作废”戳记,登记保存,并进行帐务处理,不得撕毁,以便检查。各级车购费征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列出清单,经省级车购费征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核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