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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附加费票证管理规定

车辆购置附加费票证管理规定
 (1990年7月5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票证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和交通部、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购费票证是征收车购费的凭证。各级车购费征管部门应加强对车购费票证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配置必要的设备,保证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车购费票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车购费缴费收据:按规定费率向购置车辆的单位或个人计征车购费时使用。
  (二)车购费退款凭据:向购置车辆的单位或个人退还车购费费款时使用。已征收车购费的车辆经复议属免征车购费的车辆而退款时,必须收回原发的缴费凭证,注销后作为退款凭据的附件。
  (三)车购费罚款收据:对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按《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处罚细则》的规定罚款时使用。
  (四)车购费一般收据:向购置车辆的单位或个人收取补办手续费、凭证工本费或其他款项时使用。
  (五)车购费汽车缴费凭证:向购置汽车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车购费后核发的凭证。
  (六)车购费摩托车缴费凭证:向购置摩托车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车购费后核发的凭证。
  (七)车购费挂车缴费凭证:向购置挂车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车购费后核发的凭证。
  (八)车购费免征凭证:向按规定或经交通部和财政部批准免征车购费车辆的单位或个人核发的凭证。
  (九)车购费免办凭证:向一九八五年四月三十日以前购置并已投入使用车辆的单位或个人核发的凭证。
  第四条 车购费汽车(摩托车、挂车)缴费凭证、免征凭证和免办凭证由交通部统一印制;车购费收据、退款凭据、罚款收据和一般收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统一印制,并套印同级财政部门收费票据监制(专用)章。
  车购费缴费(免征、免办)凭证由交通部每年印制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应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将下年度车购费缴费凭证和免征凭证的需要量计划报交通部;免办凭证由交通部一次性印制。各种凭证由印刷厂通过机要运输方式直接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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