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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重要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以及专职、兼职监察员需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报本单位行政领导或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监察部门的决定、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监察单位或被监察人员。
  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根据其内容,除不宜公开的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在适当的范围公开。
  第三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在收到监察决定、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执行结果或执行情况向监察部门报告。
  被监察单位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决定部门申请复议,复议决定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被监察单位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建议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监察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予回复。如被监察单位对回复仍有异议,由监察部门提请本单位领导或上一级监察部门决定。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其主管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监察部门申诉。同级监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申诉人对同级监察部门的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诉,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被监察人员对监察部门直接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申请复议。复议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对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诉,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提出申请,在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五、奖惩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察部门给予奖励或者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或者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举报违法、违纪行为,为国家挽回损失的;
  (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交通部的决定、规定,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
  (三)在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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