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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三、经批准筹建的水运企业,由交通部或部派驻该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发给为期一年的《水路运输企业临时许可证》,交由省厅或航管部门转发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持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筹建许可证》,并将复印件报部备案后,方可进行筹建机构,办理银行开户、购造船舶、配备船员等工作。
  四、《水路运输企业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达不到开业条件的,或不予延长;或有正当理由,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可延长半年至一年,逾期仍不具备开业条件,由原审批机关撤销《水路运输企业临时许可证》,并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条 申请开业
  一、水运企业筹建完毕,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当地县以上航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所在省厅或航管部门审核。
  二、经所在省厅或航管部门审核,并在《细则》规定期限内签署意见后,转报交通部审批。其中经营长江、珠江和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报交通部派驻该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审批。
  三、经批准开业的水运企业,由交通部或其派驻该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交由省厅或航管部门转发给申请人。
  四、申请人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到所在省厅或航管部门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新增运力
  一、水运企业新增省际运力(以下简称“新增运力”),应向当地航管部门提了同增加运力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运量和新增运力额度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运量与运力预计完成情况;
  (三)新增货源货种、流向、流量预测;
  (四)年度申请新增运力额度计划表。
  申请报告经当地航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厅或航管部门审核。省厅或航管部门于十二月二十日前汇总上报交通部,其中经营长江、珠江和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同时抄报交通部派驻该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经交通部综合平衡后,下达次年度新增运力额度。
  二 省厅或航管部门在批准的新增运力总额度内向各企业分配运力额度,企业据此购(造)船舶,其中购造500载重吨以上(含500载重吨)的沿海船舶,应经省厅或航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批准;500载重吨以下船舶由省厅或航管部门审批。待船舶购造完毕后,申请人需持审批单位批准新增运力的文件到船检部门申请船舶检验,没有主管省厅或航管部门的批文,船检部门不得予以检验发证。
  三、船舶经检验合格后,由申请人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省厅或航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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