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货(客)源分析与预测;
(二)经营范围与规模(船舶数量、载重吨或TEU箱位、客位数);
(三)组织机构,包括筹建负责人和经营、财务、安全、机务等管理人员及船员的来源和技术能力的分析;
(四)资金来源;
(五)经济效益分析。
三、公司章程,其中应包括:总则、经营范围、经济性质、经营规模、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财务制度等。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五、对于合资经营或联营水运企业的,须有合资或联营各方签署的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
经营旅客运输的,应落实沿线停靠港(站、点)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具有县以上航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管部门”)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申请水运企业开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有效的船舶适航证收的复印件;
三、主要船员名单及其有效职务证书的复印件,并附船员来源证明,租用船员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并附有船员租用合同复印件(每套船员中的离、退休船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四、负责人及组织机构表;
五、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和合法的验资证明;
六、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对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上级单位。
第八条 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企业新增运力申请书;
二、有效的船舶适航证书的复印件;
三、主要船员名单及有效的职务证书的复印件,并附船员来源证明或租用船员合同;
四、经营旅客运输的,应落实沿线停靠港(站、点)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具有县以上航管部门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 批准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筹建
一、筹建水运企业或要求从事省际水路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申请,经当地县以上航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厅或航管部门”)审核。
二、由所在省厅或航管部门,按
《细则》规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转报交通部。其中经营长江、珠江和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报交通部派驻该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根据
《条例》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决定批准或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