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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1990年5月22日交通部发布 [90]交运字2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际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开业、新增运力的审批管理,完善审批程序和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际(以下简称“省际”)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
(含旅游、渡船运输)的中资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水运企业”)。
  第三条 水运企业必须自有适航的船舶,不得只靠或主要靠租船经营。
  第四条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水运企业,应主要承担进出本特区的省际旅客、货物运输。连续两年达不到此要求的,不应享受特区的优惠待遇或撤销其《水路运输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设立水运企业必须经申请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申报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条例》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未经行业归口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项目不得列入其兼营范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筹建水运企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企业筹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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